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离开长春须严格履行审批(请假)、报备程序。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离开长春应相互告知,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因公外出离开长春须由党委书记审批并向校长报备;副校长因公外出离开长春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离开长春,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离开长春,须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作日因私外出离开长春,须向党委书记请假报批并向校长报备;副校长工作日因私外出离开长春须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报批,正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因私外出离开长春,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报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因私外出离开长春,须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分管校领导请假报批。
第六条 在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双休日期间,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外出离开长春,按程序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备,副处级领导干部按程序向分管校领导报备;处级领导干部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七条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勤、出差、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管理程序。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随时取得联系。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外出的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吉林工商学院校级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请假)单
2.吉林工商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