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24〕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和标准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不得虚列。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吉林工商学院工作简餐明细表》,作为报销凭证留存备查。
第六条 公务活动开始前,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先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公务接待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接待审批单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人员数量、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用餐及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照压缩一切不必要公务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重点审查有无接待公函,接待事由是否合理,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是否合规,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在目前没有定点宾馆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情况下,接待单位可协助联系符合规定、便捷出行的住宿机构。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遵循节俭原则,提供家常菜,体现地方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安排异地服务人员,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并严格控制接待工作人员用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接待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接待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工作简餐明细表,详细登记用餐人员所在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用餐事由、用餐时间、费用等内容。
工作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20元。工作简餐每人不超过50元。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遵循务实节俭的原则,根据参会人数、会议需求等合理选择适当规模的会议室。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全面、准确、深入了解情况,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接待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高档办公用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在接待清单后附《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和《吉林工商学院工作简餐明细表》,先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公务接待工作校领导、校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也不得将一次公务接待分别填入多张接待清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接待费的审批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吉林工商学院工作简餐明细表》《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六)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汇总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纪委备案。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处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管理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待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费、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回事、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月3月7日印发的《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吉林工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吉林工商学院工作简餐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