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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信访管理规定

2023年09月11日    作者:学校办公室     编辑:夏泽华    文章来源:学校办公室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五级书记抓信访”责任体系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校及各教学部门、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教育信访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挂靠在学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学校各教学单位、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归口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中涉及的问题。学校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动协调化解分管领域信访突出问题。

第五条 学校将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畅通信访渠道,使学校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学校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作为本单位、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负总则,其他党政领导坚持“一岗双责”,主动协调化解分管领域信访突出问题。

第六条 开展常态接访、定期约访、重点走访、领导下访工作。将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有效举措,重点接待进京访、集体访、网上重复投诉人员,当场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化解时限,保证接访质量与效果。学校领导轮流定期接访,相关职能部门陪同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学校领导接访每季度不少于1天,一般学校领导接访日安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的星期三,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情况依次顺延。

第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要组织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及其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六)督促检查校内部门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情况;

(八)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信访人直接向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校办公室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就下列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提出信访:

(一)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对校内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上述第(二)、(三)项信访事项,如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信访人妨碍学校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者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涉及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的,信访部门应主动与该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请上级信访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者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损毁、遗失信访资料,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者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

(一)学校办公室对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

1.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

2.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3.属于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4.涉及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或单位牵头,联合办理;

5.对应当由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校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

(二)学校各部门、单位对直接受理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办结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对承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报告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办结报告作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承办部门、单位在20日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未提出延期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信访事项催办单》。承办部门、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催办单》后5日内仍未办结信访事项,也不提出延期的,学校办公室可以向承办部门、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访各级工作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协调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者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六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党委督查内容,对履职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党委主要责任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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